模拟法庭总结陈词,模拟法庭审判长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 类型:
- 纪录片
- 导演:
- Machine Gun Kelly
- 年代:
- 2023
- 地区:
- 大陆
- 语言:
- 未知
- 更新:
- 2024-01-25
- 简介:
模拟法庭总结陈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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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g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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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的证人供词怎么写?
证词:尊敬的审判长,我保证我的证词是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明一:我在99年为原告盖房,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造价:元,支付款项:元,是否已经结清。
修建房屋状况。
证明二:同上的项目。
证明问题应与法庭辩论或原告的主张、诉讼请求一致或对应。
证人在证词完毕后要在书记员的笔录上签字的!
祝你成功!
模拟法庭审判长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
按照学校法学本科法律服务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实践出真知”这是不变的真理,这是对于本次我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我的最大感受,从接到通知,到公演完毕,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了实践出真知的道理。
我们以夏根抢劫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模拟法庭一直是我们政法学院的一个特色活动,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
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教学活动,以前只是在观看,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审判员,在开庭的过程中,虽然并没有说多少内容,但是却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
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
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整个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行政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
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
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首先最大的体会就是做个审判长真的很不容易,原本以为审判长只是在不断地重复着一项机械性的工作,但做过之后才知道审判长的任务是很艰巨的,也是很累的。
实践中的法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作为审判长就必须掌握好各种情况的应对方法和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在审判过程中,对审判人员的体力也是个很大的考验,有些案件审理的时间很长,审判长在体力消耗的情况下对案件审理的进展也会有一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审判长掌握着当事人的命运。
所以,能不能时刻以清醒的头脑去审理案件也是很关键的。
因此,我觉得审判长是一个又费神又费力的工作。
其次,感受颇深的是在我们准备审判材料的时候,我们发现在实践中运用的知识与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的有很大差距。
虽然很多知识拿到试卷上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写出,但到了实践中却有些手忙脚乱、不知所措的感觉,我想这也是现在法律实务教育上的一个缺陷。
最后,在参加模拟法庭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程序对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性,程序公正对于限制审判人员的任意裁判也有积极的作用。
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
在活动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这所有的自己做,让我感到了现实法庭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艰辛。
法官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它更加使我明确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
在整个实践当中,我们经历了寻找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及其他分工,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指导老师亲临指导等等过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走过。
回首这段历程,有我们洒过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着我们经历过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经过实践的磨练而得到的收获。
刑事辩论的总结陈词(2)
刑事辩论的总结陈词篇二 首先,请允许我指出对方辩友存在的三个问题:
第一、对方辩友对谢某的主观意图避而不谈,屡屡逃避我方问题,是不是对方辩友自认理亏呢?对方辩友仅仅依照谢某“杀牛”的客观行为就将其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明显是客观归罪,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
第二、对方辩友拒不承认谢某在杀牛之前就已经占有控制了奶牛的事实,纯粹是狡辩。
辩题已经明确说明,10月10日,谢某秘密将奶牛牵出了奶牛场,这都不算控制占有,难道非要将牛牵到火星才算控制占有吗?
3,对方辩友只纠缠于谢某的第一次犯罪行为,对谢某的第二次犯罪行为视而不见,试图以偏概全,这完全是对方辩友自认理亏的表现。
我们应该把谢某的两次行为统一起来分析。
我方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谢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奶牛的故意,并实施了秘密窃取奶牛的行为,侵害了奶牛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权,满足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定为盗窃罪。
至于盗牛之后的杀牛、剥皮、取肉的行为,只是谢某对盗窃所得财物的处置行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我方认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要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有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谢某与奶牛场无冤无仇,没有理由故意去毁坏奶牛。
如果谢某只是单纯为了毁坏奶牛,就不会将奶牛牵出奶牛场才宰杀,就不会取走牛肉,,况且,辩题也已经明确说明谢某是为了吃到新鲜牛肉才想占有奶牛、获得牛肉。
可见,谢某主观上没有毁坏奶牛的故意,明显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谢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后,我要提请各位注意,谢某的两次行为只能定一个罪名。
这也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的规定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一年以内的盗窃行为,只要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就应该统一定为盗窃罪。
本案中,谢某的两次盗窃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第二次盗窃价值7000余元的奶牛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盗窃罪,因此应该把谢某的两次盗窃行为统一定为盗窃罪。
尊敬评委,对方辩友,现场的朋友们,培根在《论司法》中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不平的举动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却破坏了水源。
”
因此,只有正确定罪,才能公正的裁判;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将谢某的行为定为盗窃罪,才是公正的裁判,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刑事辩论的总结陈词篇三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
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
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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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觉得审判长是一个又费神又费力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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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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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把谢某的两次行为统一起来分析。
我方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谢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奶牛的故意,并实施了秘密窃取奶牛的行为,侵害了奶牛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所有权,满足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定为盗窃罪。
至于盗牛之后的杀牛、剥皮、取肉的行为,只是谢某对盗窃所得财物的处置行为,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我方认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要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有毁坏公私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谢某与奶牛场无冤无仇,没有理由故意去毁坏奶牛。
如果谢某只是单纯为了毁坏奶牛,就不会将奶牛牵出奶牛场才宰杀,就不会取走牛肉,,况且,辩题也已经明确说明谢某是为了吃到新鲜牛肉才想占有奶牛、获得牛肉。
可见,谢某主观上没有毁坏奶牛的故意,明显不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谢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后,我要提请各位注意,谢某的两次行为只能定一个罪名。
这也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的规定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一年以内的盗窃行为,只要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就应该统一定为盗窃罪。
本案中,谢某的两次盗窃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第二次盗窃价值7000余元的奶牛的行为,毫无疑问,构成盗窃罪,因此应该把谢某的两次盗窃行为统一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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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有正确定罪,才能公正的裁判;只有公正的裁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将谢某的行为定为盗窃罪,才是公正的裁判,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刑事辩论的总结陈词篇三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
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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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
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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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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