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是什么法,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

主演:
赵志伟 杨旭文 永井流奈 
类型:
纪录片
导演:
李洪基
年代:
2023
地区:
中国 
语言:
未知
更新:
2024-01-07
简介:

共同危险行为是什么法目录

共同危险行为是什么法

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

被楼上掉下来的东西砸伤,楼上所有住户共同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详细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是什么法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而由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 主体为二人以上。

2. 每个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

3. 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

4. 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

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在数人实施危险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而推定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收到你的喜欢啦收到你的喜欢啦

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的特点与共同加害行为的特点相同。

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数人对危险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内的责任份额,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共同危险行为中,之所以让每一参与人均为全部之损害,其基础在于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与空间上关联的同类危害。

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不以各行为之间的“共同关联性”为必要,也无须证明加害人个人行为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关系,唯将有关联的多数人之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观察时,其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仍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然亦有其免责事由:一为证明其未加损害,且未为加损害之条件或原因;一为一参与人经证明应负责任,所有其他可能之肇因人均因此而免责。

被楼上掉下来的东西砸伤,楼上所有住户共同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理论上是共同危险行为,适用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详细区别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 是指物件从高空抛出致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由于高空抛掷物致害发生在高层建筑物的场合,因此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主要指,发生高空抛掷物致害行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居住人承担的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相同点在于,于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

但二者的区分也十分明显:第一、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季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

第三、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

对于高空抛物害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观点不一,司法判决不同。

有学者认为,高空抛物致害,若不能确定致害人,则由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全体成员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分担责任。

有学者则认为,高空抛掷物责任属于建筑物责任,若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学者主张应当区分高层建筑物来决定高空抛掷物责任的性质,若该 建筑物非供不特定人进出 ,则由住户或使用人集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证明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若该建筑物供不特定人进出,则要求建筑物的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就不符合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由所有的责任主体一起分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各责任主体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第四、共同危险行为人若想免责,必须证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若只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免责。

(笔者不同意司法解释的规定)但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人若想免责,可以通过不文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免责,也可以通过不文明加害行为不存在免责,不需证明谁是真正 加害人。

除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第九条、第十一条以及条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的连带责任、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的连带责任以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义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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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是什么法

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

被楼上掉下来的东西砸伤,楼上所有住户共同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详细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是什么法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而由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

1. 主体为二人以上。

2. 每个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

3. 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

4. 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

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特殊性在于在数人实施危险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而推定所有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收到你的喜欢啦收到你的喜欢啦

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的特点与共同加害行为的特点相同。

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发生均有过错,数人对危险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需注意的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内的责任份额,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共同危险行为中,之所以让每一参与人均为全部之损害,其基础在于各行为之间具有一定时间与空间上关联的同类危害。

它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不以各行为之间的“共同关联性”为必要,也无须证明加害人个人行为与损害发生间的因果关系,唯将有关联的多数人之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观察时,其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仍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然亦有其免责事由:一为证明其未加损害,且未为加损害之条件或原因;一为一参与人经证明应负责任,所有其他可能之肇因人均因此而免责。

被楼上掉下来的东西砸伤,楼上所有住户共同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理论上是共同危险行为,适用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详细区别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 是指物件从高空抛出致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由于高空抛掷物致害发生在高层建筑物的场合,因此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主要指,发生高空抛掷物致害行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居住人承担的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相同点在于,于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

但二者的区分也十分明显:第一、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季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

第三、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

对于高空抛物害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观点不一,司法判决不同。

有学者认为,高空抛物致害,若不能确定致害人,则由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全体成员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分担责任。

有学者则认为,高空抛掷物责任属于建筑物责任,若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学者主张应当区分高层建筑物来决定高空抛掷物责任的性质,若该 建筑物非供不特定人进出 ,则由住户或使用人集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证明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若该建筑物供不特定人进出,则要求建筑物的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就不符合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由所有的责任主体一起分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各责任主体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第四、共同危险行为人若想免责,必须证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若只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免责。

(笔者不同意司法解释的规定)但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人若想免责,可以通过不文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免责,也可以通过不文明加害行为不存在免责,不需证明谁是真正 加害人。

除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第九条、第十一条以及条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的连带责任、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的连带责任以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义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是什么法,侵权责任法的共同危险行为是怎么承担责任的相关问题